泰国法律文件的可执行性及电子签名的作用
随着科技的进步,法律文件的可执行性如今已发生了显著变化。在泰国,《民商法典》对法律文件制定了具体要求,强调了书面协议对于履行各种合同义务的必要性。《电子交易法》(ETA)进一步认可了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的有效性,使各方能够通过电子方式订立具有约束力的协议。本文将探讨泰国法律下的可执行性、电子交易的影响以及传统电子签名与可靠电子签名之间的区别,帮助企业和个人了解自身在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中的权利和义务。
1. 法律文件的可执行性
泰国《民商法典》规定,法律文件必须以特定方式订立才能具有可执行性。这些要求取决于其重要性,具体如下:
- 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;
- 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责任方签字;
- 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双方签字;以及
- 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双方签字,且须向登记机关登记。
为便于理解,即使法律可能并未要求此类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(这是一种良好的做法),企业经营者通常仍会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,以便留存协议证据。
2. 电子交易法(“ETA”)
2.1 电子法律文件
ETA 第 7 条规定,“不得仅以信息为数据消息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”。
因此,合同双方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达成协议,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。通过电子方式达成的协议示例包括电子邮件、手机短信、LINE聊天、Facebook聊天等。根据《电子交易法》(ETA)第7条,通过电子方式达成的协议可以强制执行,因此,该协议与上文第1(a)项所述的书面协议具有同等效力。
2.2 电子签名
如上文第1(b)至(c)项所述,法律要求某些类型的文件必须由合同双方签署;因此,《电子交易法》在第9条(电子签名)和第26条(可靠的电子签名)中规定了此类要求,具体如下:
2.2.1 根据《电子交易法》第9条的电子签名
合同双方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签署协议(无论是纸质文件还是电子文件)。电子签名必须包含以下要素:
- 能够识别签名人;
- 能够识别信息用途(例如,租赁、购买、抵押等);
- 使用可靠的签名方法,例如拥有数据安全系统、证据、证人或第三方认证。
《电子交易法》(ETA) 并未规定特定的电子签名方法,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要求,即可采用新技术。有效的电子签名示例如下:
- 在电子邮件末尾输入姓名;
- 通过聊天应用程序订购产品,用户必须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(登录意味着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签名);
- 将签名图片(将签名裁剪成照片并粘贴到文档中)粘贴到文档中。
并且
2.2.2 可靠的电子签名
以下电子签名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:
- 签名创建数据在其使用上下文中仅与签名人关联,不与任何其他人关联。
- 签名创建数据在签署时由签名人控制,不由任何其他人控制。
-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所做的任何更改均可被检测到。
- 如果法律要求签名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,并且签署后对该信息所做的任何更改均可被检测到。
可靠的电子签名示例是数字签名,它通过以下方式创建:加密过程可以识别签名者身份以及对文档的任何篡改。
2.2 电子签名 V 可靠电子签名
两种类型的电子签名均可用于约束任何法律文件中的合同双方,前提是可靠电子签名比普通电子签名更值得信赖。这是因为,当任何一方对签名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时,篡改或伪造可靠电子签名的可能性极低。